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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瘟病毒检测信息!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4681次

农业农村部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为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确保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解读:


在加工流通环节(如屠宰企业、“两场”、猪肉加工企业等)必须对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猪肉制品样品必须交由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再次确诊其产品是否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以屠宰企业来看,之前农业农村部也在北京召开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百日行动部署会,其中一项制度就是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




解读:


猪肉制品(火腿肠、冷冻水饺、香肠腊肉)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检测,并将其中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样品在48小时之内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复检,判断其产品安全性。


举例相关猪肉制品企业:双汇集团、龙大肉食、金锣、安井食品、浙江金华等。



解读:


指定的复检单位收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样品应及时进行检测,并在五日之内提供该样品的企业出具复检结果,官方此次通知在时间方面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解读:


复检结果为阳性,则该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在自收到检测报告后的24小时之内主动向当地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复检结果。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之内将其结果抄报至该地的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也要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嗯,一天之内必须上报,效率有所提升!




解读: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检测报告的48小时之内需将生猪产品以及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至当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并按照规定报送至农业农村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解读: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样品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的处置以及追究该样品来源。也就是说,不但要合理处置阳性产品,还得进行溯源工作,追究到底。



解读:


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需要按照有关程序以及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无论是通过病原学检测还是血清学检测,若是检测结果呈现阳性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的信息。


举例说明:若某屠宰企业在加工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经确诊后,不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都不能在各方信息平台发布有关非洲猪瘟的任何消息!也就是说,非洲猪瘟疫情的公告时间、发布结果只能由官方权威部门决定,而“你”说了不算!


说句题外话,其实,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的信息有很多,例如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公开募捐信息等,“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养殖朋友们也一定要“遵纪守法”!           

看完农业农村部所发布的《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让人印象深刻的点还是在于“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的信息”!


这究竟是为何?或许是为了减少关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谣言,毕竟“谣言猛如虎”,会造成诸多负面社会、政治、经济影响!但是又或许是些不可言说的原因……针对“新鲜出炉”的官方政策,各位猪友有什么见解和看法,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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